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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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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关键词: 证明责任/分配/实质性根据内容提要: 证明责任的科学分配,应当充分体现发现真实真相、实现公平正义和诉讼效率的司法理念,并尽量做到几者兼顾。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主要根据证明对象证明的难易程度、证明主体的证明能力、证明对象与主体的关系(如证据所持或证据距离)、立法目的及其价值取向、盖然性等最基本的因素综合考虑,科学确定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 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我国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就应当从实际出发,公平、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也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证明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开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这一规定赋予了法官酌定分配证明责任的自由裁量权。 证明责任的科学分配,必须要充分体现发现真实真相、实现公平正义和诉讼效率,并尽量做到几者兼顾,法官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究竟应当根据哪些实质性因素来进行确定才能够保证尽量查明发现事实真相并符合公平正义和诉讼效率的基本理念?充分考虑确定证明责任分配所依据的各种实质性要素非常重要。各种证明责任分配学说,见仁见智,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分配依据。美国利益衡量说”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主要考虑:(1)政策(policy);(2)公平(fair-ness);(3)证据所持(possession of proof)或证据距离;(4)方便(convenience);(5)盖然性(possibility);(6)经验规则(ordinary human experience);(7)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承担证明责任等因素。由日本的石田穰教授提出的利益衡量说也基本上表明了类似观点。[2]证明责任分配的其它学说虽然没有直接明确提及相关要素问题,但在立论时,也是从不同角度充分考虑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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