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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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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判决效力/程序保障内容提要: 在现有再审制度下,案外第三人在因生效判决错误而遭受不利时,很难对自己的合法权利进行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程序法上为保护案外第三人利益而进行的程序安排,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确认这一制度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 作为一项非常的事后补救程序,再审制度一方面是为了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院权威,另一方面是为受到错误的生效裁判不利影响者提供救济。但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救济功能,主要是对生效裁判中案件双方当事人发挥效用,而对受到错误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案外第三人而言,他们根本无法利用再审程序对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予以救济。这里以具体的案例来说明。 甲将一箱珠宝寄存在乙某处。后乙某在甲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丙某合谋,以丙某为原告,向乙某提出了返还珠宝的请求之诉。乙、丙二人伪造了一系列证据,而法院最后确认了这些证据并判决丙某胜诉。判决生效后,丙某顺利取得珠宝。事后甲才知情。那么,甲如何才能从丙处取回自己的珠宝呢? 依据既判力相对性的原理,乙、丙之间的诉讼对甲应该说没有既判力上的约束,因此甲可依保管合同关系起诉乙要求其返还珠宝,并且必然会取得胜诉。但在执行时,甲的胜诉判决必然会遭遇到丙的胜诉判决的对抗。因为,丙的判决虽然是通过伪造诉讼获得,但在依法定程序被撤销之前,其仍然具有法定效力。因此,甲想取回自己的珠宝,必须先撤掉乙丙之间的生效判决。但要否定生效判决的法定效力,依现行法律,再审程序是唯一途径。那么,甲某可否利用再审程序呢? 依相关规定,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法院决定再审,二是法院主动进行再审,三是因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而再审。 对于第一种途径,它的发动主体专属于当事人。对甲而言,通过此种途径提起再审显无可能,因为甲并非案件当事人,不具备申请再审主体资格。 对于第二种途径,甲似乎可以之为救济启动再审,但实际上这种可能性非常小。这是因为:一方面,这种途径下的再审启动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法院手中,而&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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