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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否引入英美法上的简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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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论文选题】关键词:简易判决/诉答程序/证据交换/简易程序内容提要: 美国法上的简易判决,是在当事人双方对案件要件事实不存在实质争议且一方当事人有权获得有利判决的条件下,法院做出的一种不经庭审的实体终局性判决。简易判决被美国从英国引入后,与美国的诉答程序、证据开示等制度紧密结合,具有过滤案件、避免无益庭审等功能。虽然这项制度对我国有着很大的吸引力,但是鉴于目前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不完善以及事实认定方面有很大的任意性,暂时不宜引入该制度。 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或译为“即决判决”)(兼指形成简易判决的程序)是英美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尤其在美国,简易判决已成为近些年联邦和地方法院为过滤案件而大量适用的手段,甚至有观点称“民事案件的联邦判例大部分是简易判决的产物”[1]。这种判决方式及其程序,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第8版)的解释,指的是“对于要件事实(material fact)不存在实质争点,且动议人有权将其主张或者抗辩作为法律问题(a matter of law)(由法官进行裁判)而获得的判决。法庭根据诉答文书、动议以及当事人所举出的其他证据,来判断要件事实是存在实质争议还是仅仅存在法律问题争议。这一制度允许快速处理争议而无需经过庭审”[2]。由于简易判决具有过滤案件、快速结案等优点,我国有观点主张将其引入(注释1:主要参见章武生、杨严炎:《论我国即决判决制度的确立》,《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章武生著:《民事简易程序研究》第七章“三、即决判决制度的引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曹家东:《论即决判决》,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刘勇:《构建我国即决判决制度的思考》,安徽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虞萍:《即决判决制度研究》,厦门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刘燕平:《论即决判决制度》,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等。)。考虑到美国法上的简易判决也是移植而来,对我国的引入与否应当更具参考意义,因此本文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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