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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探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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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范文】【摘要】探索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功能和价值、效力和发挥作用的方式、与司法解释的关系以及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等国的判例制度的区别等,是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对我国刑事司法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内容、案例选择标准、选择范围、确认程序、发布主体和方式、编纂、清理、废止等进行了系统的构想,以期为构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司法改革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四、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国家判例制度的区别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判例法制度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而且我国现在也不存在移植判例法制度的条件。 (一)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制度的区别 “判例”、“判例法”、“判例制度”、“先例制度”等等,是西方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通常使用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背后是特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以法律渊源的地位而存在的,故而被称为“判例法”,是一种创制、借鉴以及遵循先例的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体系,其根本原则是遵循先例,要求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的特别是上级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遵循先例,但是,按照英美法学家的说法,“先例”的约束力来自于实质推理的正确性和说服力,[1]并基于审级的分工而得到维持。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虽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被推定具有约束力或者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一般来说,下级法院都遵从上级法院的判例,否则,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就必然在上级审时被撤销。可见,遵循先例或受先例拘束与指导,并不是某些国家特有的法律现象。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判例制度的合理成分和积极因素。但是,必须明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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