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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化之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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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求职信范文】2010年2月21日晚,平顶山市鲁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办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犯罪的案件时,涉案犯罪嫌疑人王亚辉在讯问期间死亡。王亚辉死亡后,其家属向媒体反映,死者身上有多处伤痕。这起事件被披露后,当地公安机关曾解释,王亚辉是在提审时喝开水突然发病死亡。据河南省公安厅证实,涉及此案的4名当事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已被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平顶山市、鲁山县两级公安机关责任人也同时被处理。[1] 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刑事诉讼的一大痼疾,但是,为何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与我国刑事法律中缺乏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很大关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律人的视野里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它于1914年在美国确立,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现象并未消除。因此,我国学者倡议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必须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那么究竟应该建立一种怎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日前,本刊记者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的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杨宇冠教授。 记者:从规则的功能视角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指向是什么?其是通过何种方式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暴力取证的行为? 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功能是规范取证行为、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尊严。需要强调的是该规则不仅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而且保障了社会上不特定的每一个人的人权,同时也保障了侦查人员的人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理是,通过非法侵犯被取证人权利的方式所获得的证据不能用做对该人不利的证据。因此以刑讯逼供方式所取得的证据不得用做对被逼供人(通常是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表面上看这是保护被告人权利的,但若没有刑事司法对人权的保障,则社会中不特定人都有可能受到追究或面临被非法取证。因此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社会中每一个人都避免了被非法取证的可能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限制了侦查人员违法取证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限制了侦查人员的权力。但是,这个规则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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