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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美国国际证券监管大辩论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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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的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对美国法学界发生的有关国际证券监管的大辩论的缘起与发展进行了阐述。此后,对其中两大针锋相对的学术观点—“监管竞争论”(the theory of regulatory competition)和“监管合作论”(the theory of regulatory cooperation)进行了评析。最后,本文认为,在完全独立自主和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各国应竭尽全力推进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关键词]国际证券监管 大辩论 竞争 合作 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美国法学界进行了一场有关国际证券监管的大辩论(以下简称监管大辩论),并形成了两大针锋相对的学术观点:“监管竞争论”(the theory of regulatory competition)和“监管合作论”(the theory of regulatory cooperation)。 [1] 一、监管大辩论的缘起与发展 18世纪末以来,美国各州在公司立法上出现了争相自由化与竞争的潮流,这一趋势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出现了高潮,当时各州议会争先恐后对其公司法进行重大修改,竞相降低对公司的限制性要求。各州公司立法“竞相降低门槛”(race to the bottom)的直接导因则是各州之间出于各自利益需要而展开的竞争。这也是美国公司法立足于州的必然结果。新泽西州是“竞相降低门槛”的始作俑者。新泽西州在1888-1896年对公司法做了一系列修改,开各州公司法“竞相降低门槛”之先河。到1896年,集八年自由化立法创新之大成的新泽西州公司法总体修正法问世。尽管新泽西州被黑幕揭发者斥之为“托拉斯之母”和“叛徒州”,但它丰厚的收入却使不少州纷纷仿效修改公司法,竞相放松对公司的限制。 [2]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美国各州公司法“竞相降低门槛”的划时代转变和此前的民主化与自由化一起,奠定了美国现代公司法的基础。美国公司法的自由化固然促进了管理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但现代大企业的崛起和各州政府“竞相降低门槛”对公司的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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