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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遣返事件中的国际司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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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论文】加拿大联邦法院近日作出暂缓遣返赖昌星的决定,这不由使我们关注起国际司法合作问题。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是多方面的,除了适用国际公约和条约规定的引渡、司法协助等方式之外,还可以采取双方国家约定的其他法律或非法律的方式,遣返就是一项务实有效的方式。 ■对赖昌星为什么适用的是非正式的遣返,而不是国际法意义的引渡 赖昌星于1999年以“旅游者”身份潜逃到加拿大后,一直试图申请加拿大难民资格并且提出“政治避难”的请求,但均遭加拿大移民当局和各级法院数次驳回,理由是赖昌星的请求“不可信”,并有足够理由相信赖昌星犯有“严重的非政治性犯罪”,即具有严重的经济刑事罪行,如走私、行贿等,且在加国还有从事地下洗钱活动的行为。因此,对赖昌星在中国构成严重的经济刑事犯罪,加拿大行政司法当局并不持有任何异议,这符合国际法引渡中的“双重犯罪”原则,即对请求引渡的犯罪嫌疑人,请求国与被请求国法律都认为构成犯罪。这是引渡的前提条件。 既然赖昌星的行为符合引渡的前提条件,为什么对他不适用这种国际法意义的引渡程序,而适用难民遣返程序呢?这主要因为,引渡的适用,除了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外,还必须依照双方国家签订的引渡公约、条约或协议才能进行。而我国与加拿大并无引渡条约或协议,虽然国际上存在不以引渡条约或公约为前提的无条件引渡,但只适用劫机、毒品、洗钱等少数国际犯罪,一般犯罪并不在此列。在双方国家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运用“难民遣返”程序比较务实,易于操作。 那么,什么是遣返?“遣返”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协助方式,主要用于将难民和非法移民遣送回他们的国籍所属国;而刑事犯罪外逃人员,多是没有正当合法永久居留他国的权利和身份,为了取得所谓的居留国身份,往往通过申请难民身份,或者提出所谓的受到国籍所属国的“政治迫害”,而申请取得合法居留身份。由于遣返的程序类似引渡,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适用遣返程序时,许多国家都参照引渡制度的一些原则和做法,但与真正的引渡制度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因为它毕竟不是严格意义的国际法律制度,一般情况下,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合法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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