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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发展的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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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论文选题】1996年5月15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年7月,《公约》对我国生效。在我国批准《公约》十周年之际,回顾和展望国际海洋法发展的历程及变化趋势,思考我国履行《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是很有意义的。本文仅从国家利益分析的角度来谈海洋法发展的趋势与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整个国际海洋法发展的历史是围绕着沿海利益国与公海利益国,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海洋权益斗争、力量消长演变而来的。在海洋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权益斗争是主旋律。从总体上说,多数发展中的沿海利益国海上力量薄弱,处于守势,因而希望国家管辖海域越宽越好,这样他们就可以拒敌于远海,海洋成为保卫陆地的天然屏障;而公海利益国是海上强国,他们不但称霸公海,而且有能力进逼沿海国管辖海域,国家管辖海域越狭窄越有利于他们逼近沿海国本土。 在历史上,自1609年荷兰的格老秀斯发表《海洋自由论》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海洋自由论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打破欧洲封建势力对海洋的瓜分、割据,海洋自由原则一直长期支配着世界海洋秩序,公海利益占主导地位。 海洋自由原则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有利于国际航海贸易,但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它成了少数海洋强国掠夺海洋资源,建立海上霸权,侵略沿海国家,扩大海外势力的工具。这就与沿海利益国发生矛盾和冲突。总的来说,二战以来沿海利益与公海利益斗争的结果是,沿海利益不断扩大,而公海利益不断萎缩,海洋自由原则适用的范围不断缩小。具体表现为沿海国的管辖海域及权利范围逐步扩张,蚕食公海,从原来的3海里领海扩展到12海里领海 ,24海里毗连区,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乃至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的外大陆架。这是二战后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主线。 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大陆架公告》宣布“处于公海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由此把大陆架概念引入现代国际海洋法,标志着沿海利益的历史性扩展。拉美国家随之效仿美国,纷纷主张200海里管辖海域。比如,秘鲁至今主张200海里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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