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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小型企业份额探究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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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律论文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内中小企业经营出现不少困难。为此,各方都纷纷准备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保证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份额,并且经常援引美国的例子说,美国联邦采购合同小型企业份额最少为23%. 但根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美国联邦采购合同小型企业份额实际远非最少为23%,而是最少为39%,也就是说国内援引美国的例子实际上是少说了美国小型企业一半以上的份额。 就数据而言,23%与39%本身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但相对于2008年中国政府采购合同近6000亿的金额,每一个百分点的变动,都直接关系到数十亿资金的投向,而这一政府采购金额近年更几乎以50%的速度在增长。所以,其中任何一点变动,都直接关系到国内众多中小企业的生死存亡,尤其是处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的国内中小企业。 数据的准确与否,关系到政策制定的依据是否准确,关系到政策的针对性、实施效果。在当前扩大内需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资金投向中小企业比例的多寡,不仅影响到国内诸多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更鉴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其最终还可能影响到扩大内需目标的实现。 有鉴于此,我们觉得有必要对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小型企业份额作一些必要的澄清,以完善国内制定政府采购合同中小企业份额的思考。 一、美国小型企业法(Small Business Act)相关规定 美国小型企业法规定,联邦政府应尽可能向小型企业提供政府采购合同,包括政府采购总合同(Prime Contract)和政府采购分包合同。在政府采购合同比例上,美国小型企业法明确规定: 1、一般小型企业(Small business concerns)每年获取合同金额应不少于总合同金额的23%; 2、2003年以后历史经济落后地区小型企业(HUBZone small business concerns)则为3%; 3、伤残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Service-disabled veteran-owned small business conc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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