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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金融服务贸易目标与监管目标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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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写作】关键词: WTO 金融服务贸易目标 金融监管目标 协调内容提要: 金融服务贸易目标与金融监管目标的冲突主要表现在:金融服务贸易最严重的壁垒就是不断变化的、重叠的审慎性或保护性管制;各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同本身就是金融服务贸易的潜在壁垒;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导致管制竞争和“管制融化”的风险。自由贸易体制下审慎监管措施的合法性与独立性、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监管的双重要求,是金融服务贸易目标与监管目标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贸易目标与管制目标的固有冲突在WTO体制下更为突出。但在协调两者的冲突方面,WTO的现有规则只能起到一些有限的作用。作者认为,最低限度的协成员国的监管规则是目前解决贸易目标与监管目标冲突的有效方法。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客观上要求放松对金融业的某些管制,充分的金融监管却是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所要求的放松管制与维护金融安全所必需的审慎监管之间必然存在某种程度的冲突和矛盾。金融服务贸易目标与监管目标的固有冲突在自由贸易体制下更为突出。正确协调两者的冲突,是多边贸易体制下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发展金融服务贸易所必需研究的问题。 一、金融服务贸易目标和监管目标冲突的具体表现 金融监管的目标包括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其它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金融体系公平、有效竞争,提高金融体系效率等诸多目标。并且,由于各国和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历史文化背景的差异,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目标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1]但总的来看,它仅关注于监管目标的实现,而不关注于金融服务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尽管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对实现管制目标的能力有积极或消极影响。与此相反,金融服务贸易则有明确的贸易动机,它以推进金融服务的自由贸易、促进金融业效率的提高为惟一目标。两者的冲突具体体现在: 首先,金融服务贸易最严重的壁垒就是不断变化的、重叠的审慎性或保护性管制。[2] 金融服务的自由贸易客观上要求在某种程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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