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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逐条分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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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经实施多年,成为世界范围内最广为影响的国际惯例,被银行、贸易、航运、法律等领域所采纳。本系列文章结合笔者多年的金融和法律实践做逐条分析,希望对阅读者能有所裨益。 Article 2 Definitions 第二条 定义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就本惯例而言: Advis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 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惯例第二条就信用证相关当事方做出了相关定义。就通知行而言,承担的是基于通知行为的义务,通知行的权利义务在通知行条款中可做进一步阐释。 Applicant means the party on whose request the credit is issued. 申请人意指发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惯例对申请人做出了明确定义,即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而言,信用证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基于信用证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申请人和开征银行之间的关系一般也应遵循统一惯例的规定。 Banking day means a day on which a bank is regularly open at the place at which an act subject to these rules is to be performed.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银行工作日 关于银行工作日,惯例也对工作日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定义。从民法角度看,影响民事权利的期限、期间、诉讼时效等都和日期密切相关。从银行角度来看,银行接受单据、转递单据都有着工作日的限制,惯例否认了整个一天作为银行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概念。从这一点上来说,银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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