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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框架下我国空运服务对外开放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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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好法学论文】[概要]一旦我国加入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即GATS)的生效将给我国服务业带来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压力,空运服务也一样。本文通过对GATS与我国空运服务对外开放的现有立法和实践分析,认为GATS给我国空运业对外开放的压力不是既有协议,而是谈判进展,并提出我国空运服务业应做好的对策准备。 一、我国空运服务业对外开放的立法和实践 考察我国空运服务对外开放的立法和实践,可以分别从“天空开放”、市场准入以及国民待遇方面展开论述。 (1)我国关于“天空开放”的规定与实践 对于“天空开放”,《民用航空法》对此作出两条原则性规定。该法第176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指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该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规定的国际航班运输;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经其本国政府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地和境外一地之间的不定期航空运输。该法第177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航空运输。同时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飞入或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运输的不定期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该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中有关规定办理。从这些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不论是对定期国际航班还是不定期国际航班实施的是有限制“天空开放”政策,前提必须是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政府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协议并作规定,并且还必须获取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至于国内航线,则暂不允许外国企业经营。 虽然我国目前“天空开放”是有限的,但鉴于中国航空运输市场的广阔性和巨大性,已有许多著名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叩开中国的大门,至1997年底,在我国航空运输市场上有31个国家的54家航空公司在国内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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