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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英文版译者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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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毕业论文】
当今的法律理论和民主理论处在十字路口上。在后工业西方社会的长期的民主统治下,社会复杂化、多元主义和福利国家所产生的问题使有久远历史的宪政框架处在巨大的压力中。这一挑战伴随全球民主的发展而得到强化,它扩展到这些地区,在那里,民主和法治文化的和基础性的条件必须有意识地加以建构。在这一背景下,较富有成果的和乐观的理论发展是与“审慎的民主”这一观念相连的。这些观念反映了这样一种关注:公民参与民主过程具有理性的的特征,例如选举不应该仅仅计算已给定的偏好,而应该服从一个“全面考虑的交往和意见构成”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公民对较好的辩论和更广泛的兴趣有所了解。哈贝马斯的事实与有效性强调了在民主中的公众对话的作用,这自然对这一明智的潮流是一个贡献。但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它看成是对审慎民主的又一个辩护那就错了。在许多方面,这一极大的努力(culminating effort)在1962年出版的strukurwandel dear offentlichkeit就明确提出来了。事实与有效性提供了一个范围广大的、社会学方面富有洞识的法律和基本权利概念(conceptualization),试图将规范的方法与经验的方法连结起来考察民主,并对民主所要求的社会背景进行描述。最后,它通过提出一个新的法律范式(这一范式超出了这一两歧性,即从一开始就强加在现代政治理论并仍然构成其基础的当今所谓的自由主义者与市民共和主义者争论),构成并覆盖了这些论辩。 这一工作是三十年来的思考与跨学科研究的结果,是德国学界与美国学界辩论的结果,它在不同的层面上而变化,对其读者提出了相当的要求。这一介绍是为了减轻这种负担。如果要明白哈贝马斯对法律的特别理解,就必须对他的概念性构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在第一节的解释之后,我简单地描述了这本书的主要论点,第三部分提请读者注意到某些术语。 1.英美关于法律的哲学专题论文常常从对法律概念本身的定义而开始。在事实与有效性中,作为权利系统的法律这一基本概念直到第三章才出现,哈贝马斯所着手的工作要求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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