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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护技术措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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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论文】
版权发展的过程就是一部版权法不断适应新技术革命的历史。每一次复制和传播技术的革新几乎都会导致诞生于印刷技术时代的版权法发生巨大变化。本世纪后期,电子计算机和英特网的出现使版权人的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首先,利用计算机和英特网侵权并从中获利的成本被极大地降低了,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边际成本已接近于零。电子计算机可以将一切形式的作品,如文字、美术、音乐、 电影作品等都以0和1两个数字组成的编码存储在磁介质上, 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变得极其容易,这不能不诱发不法之徒的侵权欲望。其次,侵权作品的传播可以借助英特网而完全脱离物质载体,甚至独立于现实的物质空间而游离于“赛柏空间”(cyberspace,即网络空间)之中,这使得用于阻止有形侵权著作物传播的传统方法失灵。过去的没收、销毁盗版制品、在海关扣押盗版制品等对策根本无法应付在网络中自由流动的信息。面对被高科技侵权的严重威胁,版权人也拿起了技术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技术措施”(technological measure)应运而生。 目前,版权人用于保护作品的技术措施有以下几种:一是防非法复制技术,如计算机软件用硬件方法进行激光孔加密、电磁加密、掩膜技术加密,或用软件方法进行磁道加密和扇区加密后,就无法用一般的复制手段进行正常复制,从而防止了未经授权的复制行为。二是防非法获取作品的各种技术措施(又称“访问控制”技术措施)。在网络上,通过设置登录口令等方法,存储数字化作品的服务器将拒绝任何未正确输入口令者浏览并下载作品;在计算机软件中,使用口令加密技术、限制使用期限和使用次数加密技术后,用户未从软件版权人处得到口令或试图超期限、超次数使用软件时,软件都将自动中止运行;在需要进行传输的视听作品中,可以加入防止非法接受节目信号的密码,如在卫星节目传输时加密等。 技术措施的优越性在于:它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预防措施,它从根本上切断了非法访问、复制、传播和利用作品的途径,从而达到了最佳的保护效果。但是,任何技术措施都是可以被突破的,各种破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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