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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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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文】
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是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全面实现行政诉讼目的,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的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有助于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功能。行政诉讼是一种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机制,由于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它比其他国家权力更具有自我膨胀、扩张的倾向,更具有滥用的可能,也更需要监督和制约。可以说自从分权、制衡理论诞生以来,人类在追求宪政文明方面所作的努力中,最核心的还在于探求对行政权力如何实现有效的监督。从对行政的监督机制看,仅有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权力机关承担具体监督职能,也力不从心。因而完善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由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代表权力机关共同行使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是最理想的、最实际可行的监督途径。从长远看,建立行政公诉制度还可以与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有效地衔接起来。但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在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原告资格等方面过严的限制,制约了监督行政功能的发挥。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有助于弥补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缺乏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的缺陷,有效地发挥行政诉讼制度在遏止公共利益损害日趋严重化方面的作用。由于没有适格的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行政机关侵犯公共利益而得不到司法监督、救济的情况,尤为典型的是国有资产的流失、环境污染和破坏、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公共工程审批和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政策性价格垄断等等。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可以获得较大的司法效益,符合制度建构的经济原则。虽然行政行为侵害公益的行为可以有多种救济方式,但行政诉讼是一种好的选择,既符合法治原则,又符合经济和效益原则。因为在违法的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通过行政诉讼,不仅可以使受侵害的公共利益得到救济,而且可以使违法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行为)得到监督和纠正,从而得到双重的效益。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是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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