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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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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律毕业小论文】
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藉此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它对刑事裁判能够得到完整、科学、规范的执行起到终结性、实现性的保障作用,其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伟大历史时期,如何创造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新的形势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如何应对,这是本文探讨的主旨和应有之义。 一、当前刑罚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刑罚执行监督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共同构成了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框架,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结果的最终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构建中国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一环。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特别是在改革开发、加快发展的大条件下,刑罚执行监督在目前法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趋势中凸显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人权保障意识的欠缺限制了刑罚执行监督作用的发挥。 我国传统法学理论认为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都是国家专政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注重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对保障人权重视不够。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的政治民主和社会文明程度逐步提高,人权保障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并已经成为当前立法和司法改革的宗旨和目标。然而由于传统犯罪控制论的影响根深蒂固,人权保障意识无论在立法者,还是在司法人员的头脑中都显不足,致使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与国际通行的人权保障标准相比,还存在着不协调性,具体就刑罚执行监督而言,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司法实践中,刑罚执行监督更侧重于保障刑罚报复功能的发挥,往往忽视了对公民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特别是检察机关在处理与被监督者的关系时,强调与刑罚执行机关的配合多、制约少,对刑罚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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