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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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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第一条 〔当事人的协议〕 当事人在美国仲裁协会或者按照它的规则进行仲裁时,就被认为将本规则作为他们的仲裁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本规则与其任何修正条款应该按其在提起仲裁时的形式适用之。 第二条 〔仲裁庭的名称〕 任何由当事人为解决它们的纠纷根据本规则而设置的仲裁庭应称为商事仲裁庭。 第三条 〔行政管理人〕 当事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或者准备由美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从而向之提起仲裁后,当事人即以美国仲裁协会为仲裁的行政管理人。行政管理人的职权和义务规定在当事人的协议和本规则中。 第四条 〔义务的委托〕 美国仲裁协会按照本规定应有的义务可以由仲裁庭执行人去执行,美国仲裁协会也可以指派其他人员或委员会执行之。 第五条 〔全国性的仲裁员名单〕 美国仲裁协会要制定并保有一份全国性的仲裁员名单并且按照下面的规定从名单中任命仲裁员。 第六条 〔仲裁庭的办公处〕 仲裁庭的总办公处在美国仲裁协会的总部,但仲裁协会可以把仲裁案件交给它的地区办公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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