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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当事人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视为接受本规则。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并经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对下列争议或者纠纷进行仲裁: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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