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船舶保险合同争议案上诉状
|
| |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浦东大道20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剖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国汀,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马海船务公司。 住所地:金山县山阳镇戚家墩 法定代表人:胡宗文,经理 上诉人因上海金马海船务公司诉上诉人船舶保险合同争议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1997)沪海法商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上海海事法院(1997)沪海法商字第20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两审全部案件受理费。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客观,定性完全错误,适用和解释有关法律,规章明显不当。因而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正当权利。 一、 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采纳不客观。 1. 1原审认定:“1996年9月,原告赴山东烟台向山东省烟台海运总公司购买‘新世纪’轮”。却有意无意未认定被上诉人到底何时购买了该轮?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