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用社凭证工本费不服物价局行政处罚一案代理词
|
| |
[案情简介]XXX信用社因自身结算渠道不畅,从商业银行购买汇票凭证为客户办理结算业务,该凭证以购买价向客户收取凭证工本费,该县物价局以信用社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结算凭证工本费为由对信用社处以2万元罚款。该信用社委托笔者代理。下面是该案件代理词的原文。鄙陋之处,望各位行家指正。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接受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诉讼活动。庭前我们查阅了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越权、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依据是否合法、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有权收费且无需办理收费许可证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非常明显,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是非企业组织,针对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人属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金融组织,属于集体企业,收取的“凭证工本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不属于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的范围。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