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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行为纠纷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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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海事局委托,作为本案被告委托代理人,经认真研究涉案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认为本案讼争的征收船舶港务费的行为合法与否,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被告的法定职权,根据《关于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的通知》(交人劳发[1999]292号)(证据1)、《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证据2)、《上海海事局、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关于贯彻落实(交通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议)的具体交接协议》(证据3)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告有权在包括崇明等三岛临长江水域的辖区内依法征收船舶港务费,此属双方不争之论。二是被告向原告征收讼争的船舶港务费法律依据,其中争议焦点是依《港口费收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被告有权征收船舶港务费? 原告指责被告征收讼争的船舶港务费不合法,其主要理由为:(1)讼争船舶航行于上海港区域内、没有“进出港”行为;(2)崇明等三岛航线属上海城市公共交通范畴。因此,不应列入船舶港务费征收范围。被告抗辩认为征收船舶港务费是其法定职权,征收讼争的船舶港务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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