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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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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官们: 上一次开庭时,我作为一名旁听者坐在下面;这一次,我坐到这里为原告刘燕文申辩。之所以走上法庭,除了对刘燕文在诉讼中孤弱无援的处境的同情外(他因为付不起3万元的律师费,不得不以他那贫乏的法律知识独自对簿公堂),更重要的是,本案涉及的不光是一个刘燕文、一个北京大学,在广泛的意义上,它涉及整个学位评审制度的问题。我希望借助法庭这一特殊的场合,与法官们共同反思和评价我国现行的学位评审制度。我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不但能够给刘燕文他所渴求的正义,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学位评审制度,推动行政法律的发展。 综合两个案件,刘燕文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方面:第一是博士毕业证书;第二是博士学位证书。我将分别予以讨论。 第一个问题是,刘燕文是否可以得到博士毕业证书? 依照北京大学的做法,颁发毕业证书是以获得博士学位证书为前提的;刘燕文没有被授予学位证书,因而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北京大学这种做法的依据是它根据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995年2月23日教学〖1995〗4号)制定的《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5月)。这种细则在行政法上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可以参照,但首先必须审查它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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