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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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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英,女,55岁,汉族,北京象牙雕刻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广和路2号楼4门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潇,女,49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检测中心站干部,住广州市盘福路双井街20-1号201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上诉人陈潇的委托代理人)陈淑媛,女,46岁,汉族,北京万方三里河菜市场会计,住北京市西城区东明胡同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华,女,42岁,汉族,北京市人民教育出版社会计,住北京市西城区大秤钩胡同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鸿,女,37岁,汉族,北京林业大学副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林业大学眷7号楼24单元1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湾子胡同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英,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冰,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袁华,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兼以下十位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曾婉,女,65岁,满族,中国音乐家协会离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水碓东里28号楼5门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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