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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彩票案(杨永明)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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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永明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我在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并且通过庭审,使我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现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杨永明操控大奖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一)、被告人杨永明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 1、财物的所有人特征。 在普通诈骗罪中,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是明确的、特定的。其中,如果财物属多人共有,那么,每一个共有人都是该财物的所有人,即使其中有人占有的份额较少,也不能影响其是该财物所有人的身份。 在本案中,入围二次抽奖的人,是一群特定的人,但作为可能获得宝马大奖,则不是特定的人,只有在抽完奖后,才能确定宝马大奖的归属。在抽奖前,任何一个入围的彩民都不能是这个大奖所指向的财物的所有人。因此说,本案的财物所有人是不明确的,不特定的。 2、财物的所有权特征 在普遍诈骗罪中,受骗人被骗的财物的所有权是明确的,是即时存在的。被骗财物在被行骗人骗到手之前,其所有权是明确归受骗人所有。而在本案中,所有入围二次抽奖的彩民在抽奖前,其对大奖所指向的财物的所有权不是现实存在的,不具有即时的利益。可以说他们对大奖只是一种不确定的期待利益。这就决定了他们在被告人杨永明控制大奖时,任何一个人对大奖所指向的财物都不具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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