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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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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时健,男,1928年2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1997年2月8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军、罗涛,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以军,男,1953年6月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1997年8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北川、何京,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发科,男,1938年9月5日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1997年8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锐,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8月6日以被告人褚时健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罗以军、乔发科犯贪污罪和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义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建伟、毛健谊、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时健及其辩护人马军、罗涛,被告人罗以军及其辩护人王北川、何京,被告人乔发科及其辩护人宦锐,证人刘瑞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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