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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廷受贿案二审裁定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李嘉廷,男,59岁,原系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住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2001年 10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嘉廷受贿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03年3月6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4年上半年至2000年7月,被告人李嘉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人谋取利益,同儿子李勃或单独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038万元、港币649万元、美元9.1万元、日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8105323.75元。公诉机关认为,李嘉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李嘉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不清楚李勃收钱的具体数额;从未主动索要他人钱财;为他人办事绝大多数不属于直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没有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被告人李嘉廷的辩护人认为:李嘉廷在主观上对李勃与他人是否合伙做生意的认知程度需进一步查实;李嘉廷不清楚李勃收钱的具体数额;李嘉廷为一些请托人谋利不明显;一些人向李嘉廷送钱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李嘉廷无索取财物行为,基本上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李嘉廷认罪态度积极,有重大立功表现。并认为对李嘉廷应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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