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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如超故意杀人、爆炸等案的判决书

     被告人靳如超,男,40岁,江苏省宿迁县人,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三棉纺厂宿舍16栋2单元201号。1989年6月9日因强奸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7年8月19日减刑释放。
     被告人王玉顺,男,48岁,河北省鹿泉市人,农民。
     被告人郝凤琴,女,46岁,河北省鹿泉市人,农民。
     被告人胡晓洪,男,37岁,重庆市垫江县人,农民。
     被告人靳如超故意杀人、爆炸;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被告人胡晓洪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1年4月4日移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6日该院依法起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是:
     一、被告人靳如超一直对其邻居、继母、前妻及前妻的亲属怀恨在心,蓄意报复。2000年五六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靳如超到河北省鹿泉市北白砂村找王玉顺、郝凤琴购买炸药,因炸药威力不够未购买。同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靳如超到鹿泉市石井乡石井村第一采石厂,用33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胡晓洪购买纸质火雷管50枚、纸药捻20余根。
     2001年3月1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靳如超到鹿泉市北白砂村被告人郝凤琴家,同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商定以每吨1700元的价格购买炸药。次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靳如超再次找到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以40元人民币购买25公斤炸药,并做了爆炸试验。3月14日上午被告人靳如超第三次到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非法制造炸药的废弃水泥厂,以950元购买炸药575公斤,并分装成14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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