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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运鸿滥用职权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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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杭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运鸿,男,194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岳王路41号1幢l单元301室。因本案于199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浙江省看守所。 辩护人王俊民、周伟文,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2000)杭检刑诉字第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运鸿犯滥用职权罪,于200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浙法刑他字第1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马守忠、检察员张哲峰、代理检察员宗昊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运鸿及其辩护人王俊民、周伟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4月,时任中共宁波市委书记、市长的被告人许运鸿,违反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作出错误指示,致使原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宁波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未按规定撤销,却挂靠于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该公司江东营业部名义继续从事金融活动。1995年下半年,该营业部总经理吴彪为解决独立融资权等问题,多次通过被告人许运鸿之子许斌做工作,请被告人许运鸿予以关心、支持。后被告人许运鸿明知宁波金鹰集团总公司存在着违规经营等严重问题,仍要求有关人员帮助解决独立融资权问题,并促使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转让给江东营业部等单位,还提议吴彪担任新组建的宁波东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1996年1月至1997年8月期间,宁波市有关部门在多次审计、检查中发现并指出江东营业部存在严重问题,被告人许运鸿得知后却掩盖事实真相,要求有关部门继续予以支持。1997年11月,原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致函宁波市委、市政府,要求对江东营业部的严重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被告人许运鸿却消极对待。在被告人许运鸿的支持和纵容下,江东营业部长期违规经营。截止1997年11月,资产损失及经营亏损达人民币 11.9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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