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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海珍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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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我接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海珍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会见了上诉人,了解了案情。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进一步了解。现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二审法院采纳: 一,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甲类传染病是指:鼠役、霍乱。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椐情况,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只是鼠疫和霍乱两种。国务院也没有把非典规定为甲类传染病。刑法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先决条件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方可构成本罪。非典不是甲类传染病,上诉人乔海珍怎么会构成防害传染病防治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说,如>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针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但是非典现在还没有被确定为甲类传染病。所以刑法这一条就不能适用于处理非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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