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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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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刑复字第99号 被告人杨湘海,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乡岳城村白石组,1990年3月8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3年4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经减刑于 1996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1999年9月21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湘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0年12月23日以 (2000)岳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湘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湘海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9日以(2001)湘刑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驳回被告人杨湘海上诉,维持原审对杨湘海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湘海按照任建良(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安排,在任建良开设的“阿良发廊”将任建良提供的100克海洛因通过易江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贩卖给吸毒人员曹××,获赃款人民币19000元。杨湘海将其中人民币 16000元交给任建良,个人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并付给易江生人民币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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