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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受贿案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高刑终字第434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克杰,男,66岁(1933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大学文化,原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曾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新城所七星路片区党委大院七星路128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0年4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张建中,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金海,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14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成克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1993年底,被告人成克杰与李平(另案处理)商议各自离婚后结婚。为此,时任成克杰秘书的周宁邦向李平建议,利用成克杰在位的有利条件,二人先赚钱后结婚,为以后共同生活打好物质基础。李平将周宁邦的建议转告成克杰后,成克杰表示同意,并与李平商定,由李平联系请托人,由成克杰利用其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二人收受钱财,存放境外,以备婚后使用。此后,从1994年初至 1997年底,被告人成克杰与李平相互勾结,接受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银兴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利用成克杰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具体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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