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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受贿案刑事裁定书(北京市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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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一中刑初字第148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成克杰,男,66岁(1933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大学文化,原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曾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新城所七星路片区党委大院七星路128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0年4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张建中、赵志成,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0)第 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于2000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副检察长方工、周晓燕,代理检察员王伟、杨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克杰及其辩护人张建中、赵志成,证人周坤、秦逸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1993年底,被告人成克杰与李平(女,46岁,香港居民,另案处理)准备各自离婚后结婚,商议趁成克杰在位,利用其职权,为婚后生活共同准备钱财。此后,成克杰、李平共同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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