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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受贿案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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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刑复字第214号 被告人成克杰,男,1933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大学文化,原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曾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新城所七星路片区党委大院七星路128号。2000年4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一案,于2000年7月31日以(2000)一中刑初字第 14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成克杰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2日以(2000)高刑终字第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全面审查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有无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二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合议庭评议后,经审判委员会第1128次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复核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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