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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案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4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兆军,男, 1963年8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四会市,汉族,中专文化,原是四会市人民法院审判员,住四会市东城区黎巷。2002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2003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树强、文炜,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兆军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2003)肇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认定被告人莫兆军不构成犯罪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23日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华出庭支持抗诉,被告人莫兆军及其辩护人邵树强、文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9月3日,原告李兆兴持借款借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证据向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借条的内容为:“今借李兆兴现金壹万元正(10000元)作购房之用(张妙金跟陈超新购入住房一套),现定于今年八月底还清,逾期不还,将予收回住房。此致借款人张妙金、父张坤石、母陆群芳、妹张小娇 2001年5月1日。”李兆兴诉称张妙金等四人未能按期还款,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归还借款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排定由该院民庭审判员莫兆军独任审判,书记员梁志均担任记录;案件编号为(2001)四民初字第 645号,开庭日期为2001年9月27日上午。同月7日四会市人民法院向被告张妙金、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送达了原告李兆兴的起诉状副本,以及答辩、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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