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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斌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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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沈刑二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小韩村,法定代表人杨斌。 诉讼代表人边守捷,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辩护人马舒宁、田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杨斌。 诉讼代表人杨风林,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 辩护人杨航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军,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斌,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荷兰王国国籍(护照N80033782),汉族,大学文化,系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荷兰王国莱顿(LEIDEN)市荷夫兰(HOFLAAN)街43号。因本案于2002年10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7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沈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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