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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中权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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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芙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再生,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农民,住岳阳县公田镇公田村上屋村民组23号。系本案被害人姜伟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兰冬志,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黄中权,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汨罗市新塘乡范塘村5组。因本案于2004年8月1日被抓获,8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兴隆,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幼其,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4]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忠朝、代理检察员戴新时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再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冬志,被告人黄中权及其辩护人邱兴隆、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幼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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