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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生堂公司诉瑞德梦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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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海民初字第17502号 原告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金光南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显峰,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秀明,女,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0号紫金豪庭2座16A. 被告北京瑞德梦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桥紫金庄园6号楼12A05. 法定代表人马连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宇,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生堂公司)诉被告北京瑞德梦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御生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秀明,被告瑞德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御生堂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4年5月15日与上海汇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约定授权该公司为我公司产品“9快9”减肥茶进行推广和销售。我公司产品于2004年3月之前开始销售时就使用现名称、包装、装潢,2004年5月开始大规模投放各地市场。我公司为该产品投入了大量精力与财力,仅在南京一地就连续作了四天的整版广告,截止目前广告宣传势头也丝毫未减。由于产品功效明显,加之强大的宣传力度,消费者踊跃购买,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销售业绩。自2004年7月,我公司得知在南京市场上出现一种名为“9块9”的减肥茶,商品名称的读音与我公司产品完全一样,包装、装潢也与我公司产品极为相似。该产品生产厂家为瑞德梦公司。瑞德梦公司擅自仿冒我公司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我公司产品销量下降,也影响了我公司的商业声誉,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瑞德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消除不良影响。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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