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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夏都公司诉中滩第二农场合作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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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夏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南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英,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昌平县东小口镇中滩第二农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峰,场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宽,男,40岁,汉族,北京市昌平县东小口镇中滩第二农场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1区17楼。 委托代理人刘卓玲,女,44岁,汉族,北京市昌平县东小口镇中滩第二农场副场长,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被告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法定代表人侯福禄,社长。 委托代理人史作军,男,50岁,汉族,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经济合作社委员,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委托代理人季建华,男,43岁,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干部,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政府机关宿舍。 原告北京夏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都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县东小口镇中滩第二农场(以下简称中滩第二农场)、被告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中滩村经济合作社)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文英,被告中滩第二农场的委托代理人于海宽、刘卓玲,中滩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史作军、季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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