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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学生起诉高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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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原告李AB的委托,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庭审中,参与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根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起诉的被告正确、适格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XXX广播电视大学(简称“电大”)之间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向电大缴纳学费后,电大即负有组织原告参加考试并负责办理毕业手续的义务。被告XX县卫生学校作为电大的代理人,二被告在为原告办理注册手续及毕业手续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侵犯原告姓名权、受教育权及财产权,原告依法起诉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起诉错误问题。 二、二被告侵权的事实十分清楚 1、在注册过程中,原告按照入学要求,向被告提供了本人居民身份证、中专毕业证等证件的原件,上面的名字清清楚楚地写明“李AB”,而不是“李B”,二被告无法否认!原告名字被二被告错误注册,绝非电大提出的所谓“主观臆断”,这是铁的不可辩驳的事实!上述事实,由原告居民身份证、中专毕业证、电大毕业证及卫校填写的报名表等证据可以互相印证。 2、卫校人员在填写时,疏忽大意,将原告的名字“李AB”错误填写为“李B”;而电大作为招生单位,对学员的注册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但如此明显的错误竟然从众多招生人员的眼皮底下溜过,可见电大人员是如何的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严重失职、渎职,二被告在注册过程中存在十分明显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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