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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学生起诉高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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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AB,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XX县城关镇文庙街12号,XX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 被告XX县卫生学校。住所地:XX县城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崔X,校长。 被告XXX市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XXX市XX区XX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XX,校长。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姓名权的行为,为原告重新颁发毕业证书; 2、判令二被告立即为原告消除影响、更正“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中的错误信息; 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 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9年9月,二被告联合举办电大专科学历教育。原告按被告要求交纳了学费,并提供了中专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被告统一填写报名表并办理注册手续,原告成为电大视听注册生。 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被告将原告的姓名“李AB”错误注册为“李B”。原告发现后,多次向被告交涉,要求被告立即对学籍档案进行更正,起初,被告推拖说到颁发待毕业证书时予以更正。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工作人员竟然要求原告到公安机关开具“李B”为曾用名的假证明,情节极其恶劣!2002年 9月份,原告顺利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条件,被告向原告颁发了毕业证书,可毕业证书名字仍为“李B”,学籍档案也未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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