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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党主立宪——浅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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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国际国内、党内党外的广泛认同。十五大以来,理论界对于法治国家的原则、要求、标准、标志、方向、道路等等问题已经做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问题上,理论界的研究还很不够。本文试图在这方面做一些初步的粗浅的探索。
一、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党的领导
现代国家都是由政党领导的,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虽然领导方式各有不同,但是,有一个强有力的、完善的政党领导体制则是各现代国家的共同特征。
一个国家要想建设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如果没有一个或几个坚强的政党发挥领导作用,根本是不可能的。
在美国,如果不是联邦党、民主共和党、民主党、辉格党、共和党等政党先后对国家发挥重要的领导作用,美国就不可能有今天的强大,也不可能有今天的民主和法治。在日本,二战以后,如果没有自由民主党的坚强领导,日本也不可能迅速从战争废墟上复苏并在短短的几十年内成为法治国家和经济上的超级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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