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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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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作为我国一种新兴的行业,已经走过了20年的历程。20年来,如何合理缴交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一直成为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经常争议的话题。 物业管理进入市场初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完全是市场行为,没有任何收费标准可以参考,物业管理企业基本附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基本上建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卖楼的需要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收费标准五花八门,乱收费现象普遍。业主只有选择的权利,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1996年原国家计委、建设部以计价费[1996]266号发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政府开始干预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物业管理收费逐步进入规范化。但是,《暂行办法》未能解决“合理”收费的问题。《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物业管理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这个原则本身就自相矛盾,顾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的原则,往往就难于做到“合理”的原则。事实上,各级政府在根据《暂行办法》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时,也仅仅贯彻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的原则,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长期偏低。如果没有房地产公司的支持,大多物业管理企业根本无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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