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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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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从2000年8月开始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到目前为止,广州市原八区(不含番禺、花都区)已有278家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440个物业小区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总量超过1.7亿元,另有房改房维修资金23亿元。广州市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具有起步较快、工作扎实、稳步推进、逐步规范的特点,成效也大,对城市和住区的建设、管理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广州市在建立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 注重制度建设。 早在1999年8月就以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的名义发出《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的通知》,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缴作了两条规定:第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前核发的,购房者按房款2%交缴维修资金(第一次3000元,以后按每月1元/平方米交纳),由物业公司代收后再存到政府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第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后核发的,开发商按物业总投资的2%交缴维修资金。并规定在业主入住时资金交缴应达到1%以上,移交管理权时缴足2%。2000年5月又以市国土房管局的名义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文件颁布了《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使有关法规更加完善和具体,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缴方法,基本做到了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和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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