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论文中心 论文分类 论文搜索 论文发表 汇款确认 会员专区 在线购卡 服务帮助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教育论文中心首页--物业管理--浅析停车场收费的性质
推荐论文
·化学教学中设置“认知冲突
·浅谈高中数学新教材中应用
·沃尔玛物流配送体系
·完善会计管理机制的几点思
·利用会计报表识别会计舞弊
·体育教师师德、知识和能力
·谈物理教学中学生创造思维

·会计电算化如何发展
·试论私营企业财务管理特征
·节能建筑设计与高新技术应
科目列表
市场营销 管理理论 人力资源
电子商务 社会实践 先进教育
伦理道德 艺术理论 环境保护
农村研究 交通相关 烟草论文
电子电气 财务分析 融资决策
电影艺术 国学论文 材料工程
语文论文 数学论文 英语论文
政治论文 物理论文 化学论文
生物论文 美术论文 历史论文
地理论文 信息技术 班主任
音乐论文 体育论文 劳技论文
自然论文 德育管理 农村教育
素质教育 三个代表 旅游管理
国际贸易 哲学论文 工商管理
证券金融 社会学 审计论文
会计论文 建筑论文 电力论文
水利论文 园林景观 农林学
中医学 西医学 心理学
公安论文 法学法律 思想汇报
法律文书 总结报告 演讲稿
物业管理 经济学 论文指导
计算机 护理论文 社会调查
军事论文 化工论文 财政税收
保险论文 物流论文 语言教育
教育教学 给水排水 暖通论文
结构论文 综合类别  

 
浅析停车场收费的性质

   在7月14日市人大主持的《深圳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停车场内丢车,管理者是否应该赔偿,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成为听证会的争论焦点。其实只要明辨停车场收费的性质,也许问题就可迎刃而解。有的听证代表和旁听者认为停车场收费的性质只能是保管费。概括其理由一是停车场没有取得其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因此就没有收取车位租金或场地占用费的主体资格;二是停车收费的过程符合保管合同的所有特征。三是停车场收费票据单方声明“车位租金”,属于在格式合同中免除提供格式条款方责任,依法属于无效。对于以上这些观点,笔者逐一加以分析: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停车场既具备收取保管费的主体资格,也具备收取车位租金的主体资格
    对于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住楼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已转让给业主的停车场,有人认为:“住宅小区共有人全体共有停车场占用的土地。既如此,停车场收取‘场地租金’便无偿占用了业主(住宅小区共有人)的利益,利用无偿占用的业主利益反过来收取业主(住宅小区共有人车主)的‘场地租金’,这在逻辑上是荒谬的,违背常理及法理精神,当然不受法律保护和支持”。这一论断未认识到物业管理公司与全体业主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将全体业主等同于有车业主及有车客人。原因是其对物业管理体制不甚了解。住宅小区停车场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诚如其所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而不属于物业公司。但是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的法律关系并非一般的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而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参见《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因此,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无论是车位租金还是保管费),其性质都是一种代理行为。其收取的停车费并不归物业公司所有,而是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处所收管理服务费的组成部分用在小区公共管理事务中,即归全体业主享有。不仅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收入,连全体业主共有的部份商业用房租金,也由物业管理处收取用于全体业主(参见《<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而物业公司的利润则是从管理处收取不超过物业管理成本百分之十的佣金(参见《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因此,受托人(物业公司)在不拥有停车场所占有土地的使用权的条件下,代理委托人(全体业主)收取车位租金或保管费的行为,其主体资格也是没有问题的。对此,《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予以确认。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停车费,收取的停车费又归业主享有,这是否是毫无意义的循环?不是,这恰恰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因为停车场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但并非每一个业主都有车,且数量相等,还有外来有车客人时有停车。如果不收停车费,则有车或车多的业主及有车客人就侵占了无车或车少业主的利益。因此,通过对有车业主及有车客人收取停车费,再将该款用之于全体业主,则充分公平地保护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全文未完>>>>>
是否要阅读全文?点卡会员将扣除1点!点击阅读全文
 
 
 
版权所有 教育论文中心 Copyright(C)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QQ:277865656
或写信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