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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业管理与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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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颁布和即将实施,业界人士对“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改名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而爆发了一场争论,起因是新条例有的条款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是“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有的地方则表达为“物业管理”,在同一部法规中出现两种不同的表述,的确是立法者在措词上不够严谨。有人则认为管理就是服务,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服务是站在不同角度的说法而已,两者并无多大的区别,故不用改名。笔者认为,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服务是有严格而本质的区别,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同时,对它们进行区分也有利于我们依法办事,贯彻执行新条例。那么,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到底有哪些区别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探讨: 一、 法律性质不同: 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是派生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种准物权(在区分所有权中叫成员权),是购买了不动产的业主们的法定权利,是业主们对一定区域内的共有物业的使用与管理的自治权,它因不动产的存在而存在,因不动产的灭失、买卖、赠送而消失;而物业管理服务产生于服务提供者(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合意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依合同的生效而取得,因合同的到期而消灭,是一种典型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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