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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成为业主维权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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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务院第379号令的签署,《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已步入一个法制化规范化时期。作为新兴行业,物业管理活动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亟待法律明确界定来解决,因此制定一部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法规成为大势所趋。去年10月中旬,《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识之士献计献策,并提出了中肯的修改意见,在近一个月的意见征询期间,国务院法制办共收到近4000条意见。在逐条研究分析并采纳有益意见的基础上,建设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并于6月8日正式公布。可以说,《条例》反映了社会法制意识的日益增强。 《条例》较之《草案》做了哪些修改 从整体看,《条例》基本框架未做大的变动,但修改面很大。《条例》内容与草案完全相同的条款只有3条,有的条款作了合并,由此看出,立法者的确对来自各方的意见和建设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在条文的修改中有所体现。 从修改的内容看,体现了尊重业主自主行使财产权利的原则,较好地处理了政府和市场、政府管理和社会自律的关系。比如《条例》第10条增加了但书规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条例》删除了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的规定,以及对业主要求入住50%以上的限定。再如:《条例》第22条增加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再比如:《条例》第61条将《草案》中“未取得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擅自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修改为“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这样修改目的是将处罚个人改为处罚物业管理企业,更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同时也加大了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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