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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物业管理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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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例的改变 (一)、业主与物管经理关系和权力的平衡 为了调节业主与管业经理长久以来的权力不平衡及改善两者的关系,香港特区政府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于 2003年5月推出咨询文件建议修改《建筑物管理条例(344章)》,放宽业主终止经理人委任的限制。在新例下,物业拥有人只需在拥有业权份数百分之二十的业主同意下,在业主大会上可以用简单大多数值的投票,解雇其公契经理人。 此方案引起业界巨大回响。支持该修订方案的团体普遍认为,现时必须以不少于百份之五十业权份数才可终止公契经理人委任的要求过于严苛,而新机制可赋予业主更大的自由度,根据经理人的表现来决定其聘用与否,间接地鼓励他们提供更佳服务;业主更认为新例是促进服务质量的最佳保证。 持反对意见的团体大多来自地产开发商及管业经理,他们认为修订方案过于宽松,在预见公契经理人被频频更换的情况下,不利于物业管理的长远规划;新措施亦会进步激化现时物业管理市场的过度竞争局面地产开发商更忧虑此方案会妨碍他们对分期发展的大型地产项目的管理,影响楼宇销售。经过数月的广泛咨询后,立法会决定暂缓通过上述修订条例,以便进一步收集更多市民及业界的意见,重新订立各方可以接受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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