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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业主委员会制度在物业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改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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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和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物业管理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沿海地区兴起,自90年代中期后逐渐辐射至全国各大中城市。1994年4月国家建设部正式出台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明确要求“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在各级政府的有力支持和推动下,我国的物业管理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企业已超过20000家,从业人员达200多万人,从地域上呈现自东向西、由南往北的发展态势;从管理覆盖面上已基本形成由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生活区,由住宅区向写字楼、商场、工业园区等其他类型物业稳步推进的发展格局。 物业管理在我国还是个新生事物,起步时间不长,其产生、发展、成熟需要有一个较长时期的过程:对物业管理运作体制的外部条件、内在规律的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系统和全面,这就决定了我国物业管理的立法工作远远滞后于实践发展的现实状况。目前,我国唯一的国家级物业管理法规是1994年发布的国家建设部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其立法层次仅属于行政规章,效力、地位均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内容也不够完善、具体,已无法适应物业管理发展实际需要。从各地的情况看,1994年6月深圳市人大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是全国第一个物业管理地主性法规,之后上海市、青岛市和广东省等地人大相继制定了本地的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而全国其他地市则大多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本地的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广西物业管理的立法工作尤为滞后,至今还没有自治区一级物业管理法规。南宁市于1995年出台了《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5]126号),1997年经修改升格为南宁市政府第18号令《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尽管各地在物业管理立法工作中都作了不同程度的努力,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业管理发展水平不平衡,加上立法水平、立法力度参差不齐,致使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日益增多的物业管理民事法律纠纷案件时面临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的窘境。不然,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说物业管理无法可依。因为物业管理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活动相比,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事实上,从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不少法院也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一些具有一般民事纠纷普遍性特点的物业管理民事案件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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