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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业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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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相关机构和组织为了实现社会赋予行业的职能,满足广大业主的需要,针对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制定和颁发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在实践中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规范,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有关程序和方法的有效遵循,从而间接地保证了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但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由于服务质量的不可观察性,很难设定明确、量化的标准来规定服务的质量水平,而且不同利益效用函数间的差异和信息的不对称,将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仅仅通过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只能保证执业过程的真实,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2002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厉以宁教授认为:“道德的力量十分重要,是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都有其局限性,两种调节互补之后仍会留下一部分空白,这个空白只能依靠道德调节来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约束是一道最后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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