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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人如何建立正确的服务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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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美尔说,有两种个人主义,“量的个人主义”和“质的个人主义”,前者意味着在社会之中每个人的自由都受到其他人的制约,后者则是既定的、先验的自在自为,人除了接受自己内心的呼唤之外无人可以加以约束。这句话既适用于业主,同样适用于我们物业管理者。 作者:梁晓东 “服务”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为集体(或别人)的利益或为某种事业而工作。而这一词典对“服务行业”的权威解释是:为人服务、使人生活上得到方便的行业,如旅馆业、理发业等。 物业管理工作是一种服务工作,物业管理行业是服务行业,我相信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作为一个服务行业的从业者,我们究竟应当如何“服务”,则不仅仅是见解不同,甚至很多人会感到愤怒和惶惑,这意味着在“服务”的认知和实践当中,我们自己,还有我们与客户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和偏差,所以,了解我们行业的实际状况,进而建立正确的服务观念,的确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本文通篇只是说教,它们摘自2003年以来的本人物业管理培训讲稿。 服务的对象是社区 一直以来,追求“顾客满意”的我们始终为一个问题所困扰。这就是:谁是我们的顾客,我们如何挑选我们的顾客?我们向每一户业主收取管理费,当他们不肯缴费时,我们是否可以不向他们提供服务?事实上,从我们管理费的构成上看,占决定性的内容是我们的人工成本,而保安员、保洁员、维修员是给业主个人进行服务的吗?其实不是,无论对方缴费与否,配合与否,工作还得继续。这种义务与权利关系的断裂来自于我们对“业主是顾客”这一命题的误读。所以物业管理的误区不在于“享受服务必须缴费”,而在于“我们必须为业主个人提供服务”,这是错的!从本质上说,物业管理人其实是为社区中虚无飘渺的“公众”进行服务,当业主只有一个个体时,这个道德悖论就得出了解答,不必过多地考虑其他人的意见,这是政府机关、企业后勤的物业管理比小区、大厦物业管理“相对容易”的重要原因,即使如此,物业管理服务者(以下简称“服务者”)也需要在机关与访客、企业领导与基层的利益关系之间进行调剂,以合法的方式履行他的服务义务。当然,我们开展工作的终端又是一个个个人,它包含:雇主、员工和单个业主,这是广义范畴的服务对象——现代的管理要求相关人在服务过程中都达到最高程度的满意度,而并不意味着某一方面的满意必须无条件满足。正因如此,冲突的环境要求服务者较业主和其它的相关人有着更高的道德标准,而不是正好相反。故而可以确言:物业管理的对象就是包含各个层级和角色的生态型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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